化肥出口加征100%关税 4月20日至9月30日期间执行
财政部发布通知称,为保证春播稳定农资价格,从4月20日至9月30日用肥旺季内,对所有化肥及部分化肥原料在现有出口税率基础上,加征100%的特别出口关税。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,化肥出口税率将为100%至135%不等。
海关总署公告原文: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
2008-04-21
经国务院批准,在国内用肥旺季,对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加征特别出口关税。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:
自2008年4月20日至9月30日,对所有贸易形式、地区、企业出口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,在现有出口关税税率的基础上,加征特别出口关税,税率为100%。
加征特别出口关税后,出口关税的计算公式为:应纳税款=完税价格×(出口关税税率+特别出口关税税率)。
加征特别出口关税的化肥类产品及部分原料范围见附件。
特此公告。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8号
2008-03-27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,对过磷酸钙(税号:31031010、31031090)和钾肥(税号:28342110、31042090、31043000、31049010、31049090)征收30%的出口暂定关税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○八年三月二十六日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
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2月15日至12月31日,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。现公告如下:
一、调整磷酸氢二铵(税则号列:31053000)、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(税则号列:31054000)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,自2月15日至9月30日税率提高至35%;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仍实行20%的税率。
二、对部分含磷复合肥(税则号列:31052000、31055900、31056000)开征出口暂定关税,自2月15日至9月30日实行35%的税率;自10月1日至12月31日实行20%的税率。
特此公告。
二○○八年二月十四日
海关总署公告来源网址:中国海关总署网站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6号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YWStaticPage/3889/791d65fd.htm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8号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YWStaticPage/3889/9d328c64.htm
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
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YWStaticPage/3889/5a058b3a.htm
